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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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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