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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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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第 41 條
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採衛生掩埋者,除第三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前二項採再利用者,應依再利用相關規定申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
EN
第 37 條
事業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者須符合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基準,始得進行衛生掩埋。
前項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製程、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及有害物質管制項目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