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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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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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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第 41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