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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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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41 條
自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農田水利會停止辦理小組長之選舉及班長之遴選。本屆小組長及班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有關小組長之選舉及任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班長之任期規定。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3 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27 條
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十人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由小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請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四年。
班長為義務職,應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會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必要時,小組長得召開班長聯席會議。
第 34 條
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或員工。
三、公教人員。但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人員,不在此限。
四、現役軍人。但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者,不在此限。
五、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但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不在此限。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有其他情事不堪任職。
七、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逾六個月未繳清。
第 35 條
小組長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如無人登記競選時,由農田水利會遴聘之。
小組長當選證書或聘書,由農田水利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