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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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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N
第 41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為資訊公開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9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下列資訊;其公開之事項變更者,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姓名。
三、年度業務報告。
四、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財務報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