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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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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41 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船舶檢查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第 61 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檢查者,應由申請人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 62 條
向經驗船機構申請船舶檢查者,應由申請人依該機構之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