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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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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