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 條
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千伏。
於每個接戶進屋點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第 39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各類設備接地導體(線),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利用單一接地導體(線)互連:
一、每一突波避雷器處,均有直接接地連接者。
二、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之二次側相導體,與符合第四十條規定接地要求之一次側中性導體(線)或遮蔽線共用或連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