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1.
裁判字號:
88 年判字第 7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 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 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 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 予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