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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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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第 41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54 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