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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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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41 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5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系爭土地既係水利用地 (排水溝間堤防用地) ,依法免於為所有權之編號 登記,上訴人自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及請求登記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