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