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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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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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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41 條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期間,於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1.
裁判字號:
廢
7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得就分配表 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等事項請求判決,此觀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不難明瞭。若主張執行法院未將其參與分配之債權列入分配表,而請求列 入,則非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2.
裁判字號:
廢
70 年台上字第 3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以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 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若對分配表 所列之債權主張不存在,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 能救濟。至若未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執行法院逕行列入分配表分配,如認 為不當,則屬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之範疇。
3.
裁判字號:
廢
64 年台上字第 1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得就債權額受分 配之比例,分配之次序,分配金額誤算或計算方法等事項,請求判決。對 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之聲明參與分配,如主張其虛設債權,祇能另行提 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得排斥該債權人按執行法院所作分配表受分配 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