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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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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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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抗字第 2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 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
2.
裁判字號:
42 年台抗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原法院所為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並未經制作裁判書送達,其抗 告期間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之問題。
3.
裁判字號:
42 年台特抗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原法院所為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並未經制作裁判書送達,其抗 告期間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