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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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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03 條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3 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