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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本文後段之規定,於清算程序無確定債權表者亦適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前項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債權表上之其他債權人;於聲請時,視為其他債權人就其債權之現存額已聲明參與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