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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版法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