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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開發行為現況。
四、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五、結論及建議。
六、參考文獻。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因應對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依據前項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判定之結論或主管機關逕行認定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內容,提出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修正及預定改善完成期限。
三、執行修正後之環境保護對策所需經費。
四、參考文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