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