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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保險人應將勞工之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年金保險費提繳期間及移轉日期等資料送交勞保局。
依前項結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平均收益率時,保險人應先予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保險人應以書面送交勞工。
勞工對前項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疑義時,保險人應負責說明;有不足者,應補足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