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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適當獎勵金。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保護病人權益規定。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未通知病人之家屬或保護人,或病人行蹤不明時,未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