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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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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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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第 40 條
非醫療法人,不得使用醫療法人或類似之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13 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