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海商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第 40 條
前條運送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船名及對船舶之說明。
三、貨物之種類及數量。
四、契約期限或航程事項。
五、運費。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 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