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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