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一、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三、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