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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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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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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40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電子支付業務之相關作業流程及業務規範,應遵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45 條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