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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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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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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40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