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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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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40 條
前條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為之。
重劃工程完竣後,各項公共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並養護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
第 39 條
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計畫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規定應由使用人分擔者,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