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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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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第 4-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1.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36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 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 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