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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病。
二、分娩、育嬰、懷孕安胎休養。
三、出國進修。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所為之指示、限制或其他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