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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