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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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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應行審核事項,由審計機關規定之。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12 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