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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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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EN
第 4 條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監察院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審計長綜理審計部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