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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