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