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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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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戲劇節目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
前項戲劇節目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EN
第 2 條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