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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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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