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片名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變更電影片片名之理由。
二、電影片無變更情節之切結書。
三、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情節或級別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變更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