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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得於辦理年度之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參選前二年內,需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