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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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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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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向本署申請認證為設施場所者,補(捐)助其與認證有關之費用。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者,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有關之費用。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
第 3 條
本署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詢及輔導。
二、輔導提昇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效能及人員培訓。
三、補(捐)助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與認證。
四、其他與設施場所相關之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