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擬訂或變更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三十天,公開徵求意見。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