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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置計畫書依貯存系統之類別,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置計畫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貯存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及容器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八)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公文影本。
二、興建時程。
三、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及防止濺溢設施之規格及圖說。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型式、材質、防蝕措施及其設計圖說。
(三)壓力式輸送設備之自動監測設備資料。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設計圖。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計畫。
四、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地上儲槽系統之材質及防止腐蝕措施資料。
(二)儲槽底部鋪面資料。
(三)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四)儲槽高液位警報設備資料。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加油機底部防止滲漏設施資料。
(七)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貯存容器底部鋪面資料。
(二)貯存容器四周之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規劃:
(一)儲槽液面計設施資料。
(二)監測方式及其設計、規劃圖說。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更新開工前,應依前項規定,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