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三、公立大專以上院校。
四、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 EN
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檢測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檢測。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該年之品質管制數據資料。
五、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前三個月檢測統計表,申報項目為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數、檢測樣品數及金額。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檢測作業相關資料。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放流水採樣人員申報之項目,同時應填報確實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會同事業人員照片等。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
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得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之核可。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規定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盲樣測試,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以指定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方式進行,檢測機構應自行支付相關費用;不支付費用致無法參加盲樣測試者,視為拒絕參加。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