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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開內容、方式,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完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符合下列要件者,運作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定應公開之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