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五、執行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基金來源屬前條第三款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部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