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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之減量措施方式如下:
一、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為天然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他低碳燃料。
二、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空壓、泵浦、冷凍冷藏、照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源管理資訊系統等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三、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四、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五、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 DACCS)、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或其他可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
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
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
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
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
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並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指定目標,計算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三、自主減量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應自申請日起至目標年止。但減量措施認定期間,得自基準年起至目標年止。
(三)計畫邊界設定及說明。
(四)廠區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主要產品產量及產製期程。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熱值及用量及外購電力量。
(六)預估至目標年全廠各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指定目標之評估說明。
(七)採行減量措施之方式、執行規劃及減量成效計算說明。
(八)預計採行各項減量措施之逐年進度、相關預算經費及查核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