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
本辦法所稱低碳產品,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權,且碳足跡數值為同類型碳標籤產品中前百分之十。
二、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碳足跡減量標籤(以下簡稱減碳標籤)使用權。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展期通過且具實際減碳成效之碳標籤使用權。
前項第一款所稱同類型碳標籤產品,指適用相同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且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前六碼相同或歸屬於相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細類產品。但碳標籤產品無法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分類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