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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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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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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之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應同時規劃其後十年之目標願景,以作為訂定該階段管制目標之參考依據。
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用電排放以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估算。其中能源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應明定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及公用事業減量責任,並扣除公用事業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前項實際電力排放係數與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之差值乘上售電量,屬能源部門之減量責任。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