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1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