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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條產品擬採用適當檢驗方式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產品基本資料: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及貨品分類號列等圖件資料。
二、安全評估資料:包括採取國際間常用之風險評估方法,完成該產品之安全評估、危害分析或風險評估,併同危險對策,彙集成冊。
三、產品擬採檢驗方式之建議及其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之差異性說明。
四、該產品具有國內外獨立第三者驗證機構依據建議檢驗方式完成驗證測試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或技術文件。